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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实务》新旧教材对比


发布时间:2019-5-10 8:42:57 来源:www.jgedu.cc 作者:镇江市润州大立职业培训学校

摘要: P38新内容   (3)缩缝应垂直板面,采用切缝机施工,宽度宜为4~6mm。切缝深度:设传力杆时,不应小于面层厚的1/3,且不得小于70mm;不设传力杆时不应小于面层厚的1/4,且不应小

 P38新内容

  (3)缩缝应垂直板面,采用切缝机施工,宽度宜为4~6mm。切缝深度:设传力杆时,不应小于面层厚的1/3,且不得小于70mm;不设传力杆时不应小于面层厚的1/4,且不应小于60mm。当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25%~30%时,采用切缝机进行切割。切割用水冷却时,应防止切缝水渗入基层和土层。
 
  (4)纵缝施工缝有平缝、企口缝等形式。平缝纵缝,对已浇筑混凝土板的缝隙涂刷沥青,避免涂在拉杆上。浇筑邻板时缝的上部压成规定深度的缝槽。企口缝纵缝,宜先浇筑混凝土板凹榫上午一边,缝壁涂刷沥青,浇筑邻板时靠缝壁浇筑。纵缝设置拉杆时,拉杆应设置在板厚中间,设置拉杆的纵缝模板,预先根据拉杆的设计位置放样打眼。
 
  (5)混凝土板养护期满后,缝槽应及时填缝。灌填缝料前,清除缝内砂石、凝结的泥浆、杂物等。按照设计要求选择填缝料,并根据填缝料品种制定工艺技术措施。浇注填缝料时缝槽必须干燥、清洁。填缝料的充实度根据施工季节而定,常温施工与路面平,冬期施工宜略低于板面。填缝料应与混凝土缝壁粘附紧密,不渗水。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118页换新表1K41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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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K420053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与实施要求(P237)
 
  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37号令、31号文)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①开挖深度≥5m的基坑的土方、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或搭设跨度≥18m;或施工总荷载≥15kN/㎡;或集中线荷载≥20kN/m。
  ③承重支撑体系:单点集中荷载>7kN。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起重量≥300kN;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新增)
  ②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起重量≥100kN。
 
  4)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50m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提升高度≥150m附着式提升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操作平台工程;
  ③架设高度≥20m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①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②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
  ②跨度≥36m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60m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开挖深度≥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④水下作业工程。
  ⑤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专项方案编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专项方案编制包括内容有: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施工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7)验收要求;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三、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一)应出席论证会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参建各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专家组构成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三、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设计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4)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7)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8)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9)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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